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卫国华,男,1980年11月23日,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民和镇铁厂村新五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011231613。 申请执行人董桂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民和镇铁厂村新五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209116422。 被执行人张漫,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民和镇民和村新六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2200012122435.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卫国华、董桂术与被执行人张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2018)黔0621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卫国华、董桂术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漫支付欠款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漫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5月10日开始,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漫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其银行存款20元,本院没有冻结和划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江口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其社区调查,其在该社区有二楼一底的自建房,本院已经裁定提取租金,该房屋系农村房屋,不宜处置。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漫限制了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龙通林 审 判 员 罗 浩 审 判 员 欧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佘敏娜 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