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现住石楼县。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部引黄25标项目部。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建庭职务:理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部引黄25标项目部、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程×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部引黄25标项目部、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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