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宿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25148272,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刘须君。
被执行人:江苏长河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82262966D,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
被执行人: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142313598D,住所地江苏。
法定代表人:董良胜。
被执行人:高振宇,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董良胜,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王庆福,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高雪梅,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李亚,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陆敬松,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宿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河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高振宇、董良胜、王庆福、高雪梅、李亚、陆敬松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1302民初9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长河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高振宇、董良胜、王庆福、高雪梅、李亚、陆敬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亚的车牌苏N×××××(车辆类型:K31)号机动车,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的车牌苏N×××××(车辆类型:K33)号机动车,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董良胜的车牌苏N×××××(车辆类型:K33)号机动车,期限为二年。
四、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五、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