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永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原系山阴县水利凿井队职工,住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改琳,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山阴县水利凿井队(以下简称山阴县凿井队),住所地山阴县岱岳镇青年路北126号。 法定代表人:兰志庚,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和,男,系山阴县凿井队出纳。

审理经过

原告梁永成与被告山阴县凿井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梁永成于2019年10月12日以其已与山阴县水利凿井队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永成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梁永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梁永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丁艳玲 人民陪审员 董晓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梁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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