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412号锦华花园A座首层第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TFGC00。
法定代表人:邓伟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琪,该公司员工。
被告:钟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梁仕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建伟、梁仕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已明确告知原告应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或未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之日起至今已经超过了规定的缴费时间,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佛山市高明区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