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雄,男,1950年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零春可,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某青,男,1953年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黄某瑀,男,1986年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雄与被告黄某青、黄某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于2021年8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马某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某雄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