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费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单县泰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莱河镇袁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F23J221。
法定代表人:李井坤,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费立平与单县泰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单县泰睿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单县泰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16491.46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68692.46元(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4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3281元、案件受理费149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1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小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