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永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凤瑞因与被上诉人曹永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2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辽宁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朝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凤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张凤瑞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凤瑞上诉称:一是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调整范围,适用法律不当。本案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的荒山地面上未经上诉人同意,私自埋坟,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处理。二是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同意按着当地风俗,三年后将坟移走,而上诉人也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一审法院理应做出调解处理。为此,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调解处理。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曹永富答辩称服从原审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调整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曾同意其提出的调解意见,但经本院庭审征询被上诉人意见,其表示不同意。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