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郑蝶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70号宁安大厦2幢1702室。 法定代表人:卓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郑蝶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2021)湘020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郑蝶阀门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同时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对浙江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另分别在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不动产信息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同时,我院委托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向杭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调阅了不动产信息。综上执行措施,我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卓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于2021年9月7日书面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1)湘020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陈定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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