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铁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王贺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盛世华城A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杜铁成诉被告王贺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铁成以其作为担保人代替债务人王贺楠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行使追偿权。原告杜铁成应当述明王贺楠所负债务数额、借款用途及债权人等事项,还应当述明其已经代为还款的数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现其提起诉讼,对多笔代偿债务不能说明情况,起诉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铁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退回原告杜铁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志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星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