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被告:金某,女,朝鲜族,住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银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东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