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春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木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审理经过
原告姚春平与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姚春平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春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春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20元,减半收取计201.60元,由原告姚春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元萍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