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春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木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审理经过

原告姚春平与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姚春平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春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春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20元,减半收取计201.60元,由原告姚春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元萍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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