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德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军、刘美玲,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李妍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德梅与被申请人李妍磊、第三人新乡市凤泉区小宋黄河房产信息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德梅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变更诉讼保全即将查封被申请人李妍磊银行账户(6228481362402721016)存款216844.12元变更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妍磊名下位于新乡市牧野区的房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宋德梅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德梅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妍磊位于新乡市牧野区的房产(备案合同号:2018-0612087)。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帅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