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皓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大营镇黄家村;

法定代表人:路晓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丹,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崇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厂街碧桃路交叉口润德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樊建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皓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崇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经与被告公司达成和解,于2021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皓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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