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许育威,****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许育威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育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育威银行存款人民币3171元(其中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17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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