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雁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工业区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建一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博升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东工业区经一路以西,纬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丁文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雁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博升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158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雁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博升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共计721307.99元,并承担执行费961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博升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交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新疆博升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4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博升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博升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被本院进行冻结。

3、被执行人新疆博升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市X区X路以西,X以北X用地已经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新疆博升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5.经本院调取被执行人新疆博升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未发现其对外投资权益,本院未能通过税务机关查找到其纳税账户。

6.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X市X区X路以西,X以北.调查其财产情况,未找到其法定代表人。

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博升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博升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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