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舒玲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仕民,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谢开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辰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玲红与被执行人谢开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湘1224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开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舒玲红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开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13日、5月27日、6月21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5月28日到辰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31日向辰溪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2021年7月1日到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谢开胜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谢开胜怀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信息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7日,被执行人谢开胜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舒玲红借款本金260000元,承担利息498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531.7元,执行费4364元,共有316695.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继刚 审判员  向军华 审判员  奉志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洁玲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