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海镇,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鲜族,系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住长春市南关区,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一部刑诉〔2021〕Z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海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海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5日23时5分许,被告人姜海镇酒后小型轿车,经东部快速路行驶至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广场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右侧车道孙博文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姜海镇驾车离开现场,孙博文孙某报警,后姜海镇又驾车回到事故现场,将车停放在路边,被查获。经鉴定,姜海镇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4.23mg/100ml。经认定,姜海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博文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姜海镇对孙博文孙某驾驶的车辆进行维修,费用为人民币4550元。
本院查明
被告人姜海镇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证人李某2、孙博文孙某证言、被告人姜海镇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海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姜海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程度较高,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姜海镇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姜海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海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