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喀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喀什地区。
被告:喀什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5605044858,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南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斌诉被告喀什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秦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秦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