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怀宁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香樟雅苑13栋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TH30D43。
法定代表人:丁卫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安徽省怀宁县茶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士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怀宁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士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宁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怀宁鑫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