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沈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樊旭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教场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丁福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沈生与被执行人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辽01破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朱大为对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9)辽01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沈生依据(2016)辽0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唐秀华 执行员 钟 引 执行员 虞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