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枫路奥托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68010249G。 法定代表人:肖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钟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湖南精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沙坪村392号2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QCYN61X。 法定代表人:包伟杰。 被告:包小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精诚印务有限公司、包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浩 人民陪审员 张伟红 人民陪审员 苏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