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三雄,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申请人:郝海霞,女,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申请人:杨斌,男,汉族,个体,现住。系被申请人郝海霞之夫。
审理经过
李三雄与郝海霞、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内0602财保4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登记在杨生发名下的被申请人杨斌的矿区移民款。担保人王凯宁以其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申请人李三雄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杨斌的征地补偿款在法院保全裁定书送达时已被领取,未能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目的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目的未实现,故解除冻结登记在杨生发名下的的矿区移民款35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登记在杨生发名下的的矿区移民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