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连富,男,于****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 被告:马文秀,男,于****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 被告:李淑立,女,于****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连富与被告马文秀、李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连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文秀、李淑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连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种植水稻,约定月利率1.2%。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马文秀、李淑立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新建村委会证明、微信转账记录,二被告未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8日,被告马文秀、李淑立(二人系夫妻关系)因种地需要在原告孙连富处借款4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2%,孙连富的女儿孙海燕通过微信转账转给李淑立40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原告催要未果,现二被告离开住所无法联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负有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二被告未能及时还款且离开住所无法联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文秀、李淑立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孙连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马文秀、李淑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书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为申请执行有效期。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传军 人民陪审员  李春荣 人民陪审员  马千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唐 瑞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