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海西侧。
法定代表人:杜跃,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宋刚,男,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刚在银行账户内资金96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宋刚在银行账户内资金96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甲委,建筑面积5792.7平房屋(辽2019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01588号)予以查封。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查封房屋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