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新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

被告:陈嫦,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谭新望诉被告陈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谭新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新望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欣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岑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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