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新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
被告:陈嫦,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谭新望诉被告陈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谭新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新望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欣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岑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