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凤权,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罗峰,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秦双金,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罗致鑫,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
被执行人:罗佳鑫,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贾凤权与罗峰、秦双金、罗致鑫、罗佳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足以使被执行人与他人相区别的身份信息,故被执行人不明确具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贾凤权的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