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魏某,女,汉族,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卢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路天景世纪城D段3号商铺2层。
负责人:任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系该公司理赔部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汪某与被告魏某、卢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与被告魏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汪某于2021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某撤回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魏某、卢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汪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