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裁判文书拟稿纸

宣判前秘密

拟稿部门

执行局

拟稿

时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限

时间

拟稿人

何锦伟

案号

(2021)粤0704执776号

合议庭

成员

核稿意见

书

记

员

校

稿

复

核

意

见

签

发

意

见

标题

(2021)粤0704执776号执行裁定书(终本)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执776号之一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陈显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显耀缴纳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4民初13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192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或车辆等财产。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