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苏国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嵋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2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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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苏国民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宗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臧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