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绍文,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执行人:胡庆先,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毕节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茶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8412134XE。

法定代表人:谢双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绍文、胡庆先与毕节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本案执行,并申请参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执2118号案件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执39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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