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申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琦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悦青,女,****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审被告:张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申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21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诉人诉称
张申仲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舒城县,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张琦萍、宋悦青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原审被告张慧登记的上海市居住证地址位于潘沪路XXX弄XXX号XXX室,有效期限从2017年2月20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故前述地址系原审被告张慧以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