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宝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x县x镇x村x组人,农民。
被执行人:畅春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x省x县x乡x村x组x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畅春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畅春生在中国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