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毛士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7××××××××,住河南省韩
庄乡大云村55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士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毛士忠在621
7001930046739109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252.68元,现
因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
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毛士忠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930046
739109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717.1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