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御龙湾6——1底商。 负责人:于庆新,总经理。 被告:宿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双井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与被告宿彦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