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丰县粤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4W9NF86B。 法定代表人曾少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孝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粤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孝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丰县粤丰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81.3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90.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钟坚城 人民陪审员  陈友民 人民陪审员  邹梅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曼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