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雯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毛付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叶县。
审理经过
韩雯宇与毛付元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03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毛付元偿还原告韩雯宇4万元,于2021年3月10日前偿还1万元,于2021年4月10日前偿还1万元,于2021年5月10日前偿还1万元,于2021年6月10日前偿还1万元。若被告毛付元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及时履行偿还义务,则自被告毛付元首次逾期之日起,原告韩雯宇可以对下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毛付元应当向原告韩雯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下余全部欠款为本金(40000元减去自2021年2月19日起被告毛付元偿还的数额),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首次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下余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毛付元承担。因被告毛付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韩雯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6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6月11日,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毛付元的不动产情况。经查,截止到2021年6月11日,被执行人毛付元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10日,向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毛付元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截止到2021年6月10日,被执行人毛付元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5、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6、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尚余40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