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振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华,新疆振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少雄,男,****年**月**日出生,住址不详。 被告:马勇,男,****年**月**日出生,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振军与被告刘少雄、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振军于2021年1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振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振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6元,由原告张振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庆   莉 审判员 曾      辉 审判员 古来木拜耳·艾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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