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振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华,新疆振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少雄,男,****年**月**日出生,住址不详。 被告:马勇,男,****年**月**日出生,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振军与被告刘少雄、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振军于2021年1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振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振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6元,由原告张振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庆 莉 审判员 曾 辉 审判员 古来木拜耳·艾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