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8669434211。
负责人:齐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桂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李为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张桂红、李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160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