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晃县一帆家电购物中心,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解放路10号交易大厦9-1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MA4LBCMB63。 经营者:唐萍,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洳苹,男,系新晃县一帆家电购物中心员工。 被告:安徽浩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前江路交口东合肥智慧产业园A3栋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4E585T。 法定代表人:罗浩。 被告:北京初八信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10层10层北侧办公1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LE0X0T。 法定代表人:李超。
审理经过
原告新晃县一帆家电购物中心与被告安徽浩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初八信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新晃县一帆家电购物中心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一帆家电购物中心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浩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初八信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晃县一帆家电购物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晃县一帆家电购物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涂 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禹燕舞 代理书记员 李施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