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4。 被执行人: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王尹乡王新村11*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4与张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1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向申请执行人张某4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故张某4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甘0522民初23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一、由张某1分二次给付张某4苹果款共计4839元(分别于2021年2月1日前给付2419元;于2021年5月1日前给付242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张某4负担。 本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张某1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限期履行上述法定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张某1未自动履行。在责令张某1自动履行的同时,本院多次采取网络查控和其他方式进行了全方位查控,对张某1名下所有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车辆、房产等均进行了查控,经执行,执行到位622元,后暂未发现张某1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人张某4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张某1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该执行案件已届满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对申请人张某4进行了约谈,将本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的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并对张某1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等情况一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某4,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张某1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故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申请人张某4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张某1继续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张某4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且张某1在有财产时应当继续向张某4履行法定给付义务。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怀信 审 判 员 黄海祥 审 判 员 任丁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 伟 书 记 员 杨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