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隆回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紫阳村(川南房地产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九首,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清平,隆回县周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现住隆回县。
被告:刘同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现住隆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隆回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春华、刘同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隆回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以需要补充证据及与业主搞好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隆回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回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龙良碑
代理书记员 杨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