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文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以给被告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