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中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乾,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高庆虎。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庆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鲁1402民初1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高庆虎银行存款8599000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庆虎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庆虎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