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三门峡盈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9层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098883533B。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兵,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中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693523719K。 法定代表人:杨彬。
审理经过
三门峡盈润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135.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账号:16×××73)。三门峡盈润食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门峡盈润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郑州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135.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账号:16×××73)。 案件申请费1200.68元,由三门峡盈润食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家叶 书 记 员 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