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常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货款244395元、自2019年7月31日至判决生效2020年10月9日的利息6984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83元、执行费4651元,但被执行人刘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军银行账户内存款32137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银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鹏 书 记 员 马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