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金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德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君与被执行人王德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23民督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德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君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德敏支付劳务费4400元,负担申请费16.66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德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7日、4月8日、5月12日对被执行人王德敏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王德敏名下有两份非理财型保险,无法强制执行。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德敏有存款、不动产、车辆、税务、保险、证券、股票、公司等财产线索;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德敏有住房公积金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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