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学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申请执行人章金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执行人方雪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学山、章金秀与刘燕、方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燕、方雪林未履行(2020)鄂0683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燕、方雪林价值XXX元的财产(含房地产、车辆等);或冻结、划拨、提取其XXX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应得收入及其他收益。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三、限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所欠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