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沈慧,女。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沈慧犯受贿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2019)湘1027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慧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尚有违法所得645,000元未追缴到位,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 一、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沈慧现在湖南省少管所服刑,本院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全国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沈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微信、支付宝机构仅有200余元零星存款,本院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三、依法向桂东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桂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桂东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桂东县分公司、桂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沈慧名下无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商品房、保险等其他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委托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向沅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沈慧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慧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沈慧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沈慧目前没有其他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依法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中文
审 判 员 扶增荣
审 判 员 郭 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兵
书 记 员 郭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