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群众,非军人,住隆尧县。
被告:隆尧县康庄路布衣候粥道馆,住所地:隆尧县康庄路。注册号:130525600166087。
经营者:焦慧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焦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齐计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焦玲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焦占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丽娟与被告隆尧县康庄路布衣候粥道馆、焦基平、齐计群、焦玲燕、焦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魏丽娟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基平、齐计群、焦玲燕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魏丽娟撤回对被告焦基平、齐计群、焦玲燕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义鹏